如何認定隱瞞犯罪所得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實際,現就審理此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利潤,數額在3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
2.壹年內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受過行政處罰,又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的;
3.隱匿或者變相隱匿犯罪所得是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4.隱瞞或者掩飾行為使上遊犯罪無法及時查處,造成公私財產不可挽回的損失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妨礙司法機關對上遊犯罪進行偵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