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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與私募基金有什麽不同的地方?

LP和GP是私募基金組織形式裏的有限合夥裏面的兩種當事人形態,由發起人擔任壹般合夥人GP,投資人擔任有限合夥人LP,在法律上,壹般合夥人須承擔無限法律責任,有限合夥人承擔以投資額為限的法律責任。壹般合夥人也扮演基金管理人的角色,除收取管理費外,依據有限合夥的合同享受壹定比例的利潤。我國的《合夥企業法》修改後,已允許出現有限合夥的形式。私募通過信托實現陽光化的“上海模式”,私募機構在信托產品中擔當壹般受益人的角色,按照壹定比例投入資金,作為保底的資金,同時在獲取的收益超出預期的時候,壹般受益人也可以獲取超出預期部分的絕大部分收益,有限合夥接近這種形態。

xi 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