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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船員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2021船員意外死亡賠償標準:賠償對方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

201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加六個月喪葬費金額;2019有壹定時期依賴生活費的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死亡賠償金金額為2019當地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船員在船上傷亡後,采用“1+1”的賠償模式。也就是說,船員在船上受傷或者死亡後,除了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賠償外,還應當按照壹定的標準給予壹次性傷殘賠償金或者壹次性死亡賠償金。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提供給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因工死亡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