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級標準參保人員為: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支付80%,二級醫療機構支付60%,三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支付50%;
2.二級標準參保人員為: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支付85%,二級醫療機構支付70%,三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支付60%。
壹、醫療保險報銷條件:
1.參保人員就醫購藥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憑定點醫院醫生開具的醫療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2.參保人員在就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才能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3.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中,高於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低於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按統壹比例支付。
二、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1.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應由第三人承擔;
3 .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