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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擅自變更繳費基數導致用人單位多繳,可以退回嗎?

社會保險征繳部門通知各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擅自變更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最終導致用人單位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所有用人單位都可以補繳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擅自變更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造成少繳或者多繳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擅自變更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是違法的,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負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退還其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每個雇主都可以拿回多付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擅自變更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導致少繳或者多繳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費率決定了社會保障基金的收入,反映了國家和社會保險費的負擔水平,應由國家規定。目前繳費基數和費率原則上由國家規定,具體由統籌地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