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非從業居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出資70%,個人出資30%;壹級醫院:統籌基金60%,個人40%;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承擔60%。子女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鎮非從業居民相應標準提高5%。據介紹,門診重疾包括:門診特殊疾病(惡性腫瘤放化療、門診腎透析、器官移植後服用抗排異藥物)和慢性病(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支付50%;慢性病門診治療:壹個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慢性病的醫療費用超過350元的,超出部分由統籌基金按照50%的標準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