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印花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和中國境內收取供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所列的合同、產權轉讓文書和營業賬簿。
第三條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和股票型存托憑證的轉讓。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對證券交易的轉讓方征收,而不是對受讓方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