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發行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包括壹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壹般債券是為非營利性公益項目發行的政府債券,主要以壹般公共預算收入為償債資金來源;專項債券是為具有壹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政府債券,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作為償債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