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預算周轉金是指各級政府為調節預算年度季節性收支、保證資金及時使用而設立的周轉金。各級政府預算周轉金從本級政府預算結余中設置和補充,其數額應當逐步達到本級政府預算支出總額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