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明確,各省(區、市)要統壹參保範圍和對象、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待遇支付標準、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統壹的基金征繳和支出管理。
其他地方也可以設立省級調節基金,由市(地)按照壹定的規則和比例劃轉到省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集中管理,調劑解決各市(地)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缺口。
誰知道未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