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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務局和稅務局的收據有甚麽分別?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精神,收費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政府委托的其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收費單位”)。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規章的規定,在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收取政府性基金時,向被收費單位或個人出具的。因此,可以看出,其接收的對象是代表政府履行或行事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非收據)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過程中開具和收取的收據和款項。可見其使用的對象是從事各種經營活動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