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殘疾治療)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七級傷殘的,為12個月的工傷前壹個月本人工資;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二級傷殘補貼標準為20個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15個月;九級傷殘,10個月;十級傷殘,5個月。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而終止勞動關系的,不享受本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