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免征小微企業相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第壹條,2015 1至2017 12 31,每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按季納稅。
第二條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三年內,安排殘疾人就業且從業人員不足20人(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三條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擴展數據: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65438+本單位職工總數的0.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用人單位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為工作人員或者與就業年齡段殘疾人合法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1年以上(含1年),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納入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安排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3級)的1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殘疾人就業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型企業免征相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