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慈善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具有公開募捐的資格。依法登記滿兩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等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進行公開捐贈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頒發公開捐贈資格證書。根據《慈善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開展公開募捐: (壹)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二)舉辦慈善演出、比賽、銷售、展覽、拍賣、慈善晚會等。對大眾而言;(三)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