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四條。國家按規定保障壹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建帳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制定。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其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不屬於醫療保險範圍,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財政對養老金領取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養老金領取者的醫療費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