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具有可靠、穩定的資金來源;
(2)使政府對投資的管理實行間接控制,依靠國家開發銀行和國家開發投資公司進行投資經營,用經濟辦法來管理國家投資;
(3)通過基金的營運和管理,實現基本建設資金的保值和增值;
(4)從資金來源上對基本建設投資總量及結構進行控制和調節,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逐步建立投資約束和風險責任機制,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
基本建設基金的使用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種。
(1)經營性基金主要用於中央舉辦的關系到國民經濟全局的重大能源、交通、原材料工業基地,跨地區的、面向全國的交通運輸工程、郵電通訊骨幹設施,關鍵的機械、電子、輕紡工業項目,重大農業基地和重點防護林工程,關鍵的新興產業項目的建設,以及對經濟不發達地區建設的扶持,等等。
(2)非經營性基金主要用於中央各主管部門直接舉辦的無經濟收入的文化、教育、衛生、科研等項目的建設和大江、大河的治理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