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價格的,應當由專項維修資金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八十七條* * *業主有權要求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