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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轉讓

法律分析:1、管理人在報價系統轉讓私募基金份額或權益的,可以采用協商成交、點擊成交等方式。

2、管理人可以在轉讓註冊時選擇壹種或多種轉讓方式,並在報價系統披露。

3、參與人在報價系統轉讓私募基金份額或權益的,可以在報價系統以電子合同形式簽署轉讓協議。

4、 私募基金存續期屆滿或合夥企業和公司解散的,管理人應當申請終止私募基金的轉讓。

5、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或轉讓,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法規的規定。

6、依據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在報價系統募集、轉讓的,可以由報價系統登記結算機構或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登記、結算。委托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應當與市場監測中心簽訂合作協議,並將登記、結算信息報送報價系統。

7、公司制、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登記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或其他有權機構申請辦理。在報價系統轉讓前,管理人應當將私募基金權益持有人信息報送報價系統;轉讓後,管理人應當將私募基金權益持有人變更登記結果反饋報價系統。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