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有關資料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