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確定,預留壹定支付額度後確定具體投資金額,委托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委托投資的資金數額、提取和收回等事項應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