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納入醫療保險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被保險人因病住院的,起付標準以上至5000元部分支付醫療費用的70%,5000元至1000元部分支付75%,1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支付80%。退休人員在上述基礎上增加10%。12患者日常門診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80%,退休人員支付85%。此外,參保職工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由“大額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5元的標準繳納大額醫療救助金,並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大額醫療費用屬於國家、省、市規定範圍的,按照超出部分的90%支付,個人負擔10%。壹個醫療年度內,患者享受的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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