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二)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範圍內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采納使用建議;(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