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民政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並將補貼對象姓名、補貼 類型、補貼金額 等基本信息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長期居住地公示7個工作日。
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將其中壹份審核合格的材料轉送縣(市、區)殘聯存檔;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殘聯,並告知原因。
審核合格的材料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匯總後會同縣(市、區)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