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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

法院起訴費標準為:財產案件索賠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000元至1,000元部分支付2.5%;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訴訟費用是指民事、經濟、海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

當事人就下列事項向人民法院申請,應當繳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決定、裁定、調解書、裁定、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英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條國家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幫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