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就下列事項向人民法院申請,應當繳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決定、裁定、調解書、裁定、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英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條國家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幫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