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局:
1.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費單位,擴大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5438+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費單位。
2.《通知》對“小微企業”沒有限制,範圍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只要應稅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規定數額,所有納稅人都可以享受這壹優惠政策。所以包括壹般納稅人企業。
3.能否減免主要看銷售額是否超過65438+萬元,與是否繳納增值稅沒有必然聯系。即使銷售額在3萬元至65438+萬元之間且不能免征增值稅的,也可以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