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保險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繳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存款人支付被保險存款,並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八條本條例實施前開業的存款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實施後吸收存款開業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