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設監事。關於監事,有如下規定: (1)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2)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3)監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4)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監事的職責有:
(1)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2)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3)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