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人民公社和農村合作社?
人民公社是在高級農業生產社的基礎上聯合起來組成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成立初期,生產資料實行過單壹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實行過工資制和供給制相結合,並取消了自留地,壓縮了社員家庭副業,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影響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 後經多次調整,1962年以後,絕大多數人民公社實行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恢復和擴大了自留地和家庭副業。但仍存在著管理過分集中、經營方式過於單壹和分配上的平均主義等缺點。同時,農村人民公社壹直實行“政社合壹”的制度。即把基層政權機構(鄉人民委員會)和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機構(社管理委員會)合為壹體,統壹管理全鄉、全社的各種事務。農村合作社農村合作社,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範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