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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職工醫保報銷比例

法律分析:在壹級醫院就診,起付標準為3萬元的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可以由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個人需要支付10%。如果起伏標準超過3—4萬元的部分,其統籌基金支付高達95%,職工個人只需承擔5%左右。如果起付標準超過4萬元以上,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基金支付為97%,職工個人支付為3%。

法律依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參保居民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低於80%;縣級醫療機構不低於70%;市級醫療機構不低於60%。各統籌地區根據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支情況合理確定具體支付比例。

第二十八條 參保居民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按照上年度各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次均費用的10%左右確定,且不低於1500元,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支付比例不低於50%,具體支付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統籌地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運行和參保居民就醫情況合理確定。

第三十條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設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額。壹個結算年度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統壹為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