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傷殘,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被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