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是為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由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於2015年2月17日發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險條例》第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制定並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 費率 標準,報國務院批準;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歸集保費;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