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基金管理條例新規《條例》明確了適用範圍。將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等不同組織形式的私募投資基金均納入適用範圍,規定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設立投資基金或者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依法設立公司、合夥企業,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為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適用本條例。
2、《條例》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義務要求。明確不得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主體的情形,明確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合規和專業能力培訓。
3、《條例》規範了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私募投資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或者轉讓,單只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