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九條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書;(二)章程草案;(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四)擬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的董事名單、身份證明和簡歷;(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明確將惠及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內容。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和住所;(二)公益活動的設立目的和業務範圍;(三)原始基金的數額(四)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和審查制度(八)財產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九)基金會終止的條件和程序以及終止後財產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