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私募產品臨時開放日有次數限制,每月壹次。每月設置開放的基金是每個月都可以進行申購贖回的,需要提前二個工作日將開放日告訴外包方。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
第三十條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包括股票、債券、期貨合約、期權合約、證券類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第三十壹條 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應當統籌考慮投資標的流動性、投資策略、投資限制、銷售渠道、潛在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投資者結構等因素,設置匹配的開放期,強化對投資者短期申贖行為的管理。
基金合同中設置臨時開放日的,應當明確臨時開放日的觸發條件,原則上不得利用臨時開放日的安排繼續認/申購(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