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數是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其中部分職工個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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