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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的出質人和質權人

法律主觀性:

所謂股權質押,即股權質押,是壹種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具有以下特點:(1)股權質押的對象特定。(2)股權質押的標的可以轉讓。(3)股權質押從屬性。(4)股權質押的特征。(5)股權出質是壹種必備的法律行為,即必須經過壹定的法律程序。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第四百三十四條質押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讓質押物,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