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由壹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沒有* * *使用部位、使用設施設備的除外;(2)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建築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建築。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公有住房出售的,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