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壹拳。兩年前,我在工作時不小心被機器軋傷了右手。我被鑒定為八級傷殘,公司給我調了崗位。由於個人原因,我想辭職。據說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拿到傷殘就業補貼。我想知道的是,領取傷殘就業補助金後,還能享受失業保險嗎?
讀者宮壹微
龔義偉讀者:
根據相關規定,妳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職工,享受下列待遇:(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據此,辭職可以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待遇,但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3)已辦理失業登記,有崗位要求的。由此可見,工傷職工在領取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如果其就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且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其他條件,有權領取失業期間的失業保險金。如果辭職,妳屬於?因我的意誌中斷就業?,無權享受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