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五條公司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用途使用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的任何改變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未經改正改變用途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批準,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上市公司不得私自發行新股。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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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發行人按要求補充或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證券發行申請獲得批準後,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公開發行證券前。
第二十五條?公告公開發行文件,並將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證券發行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披露或者泄露該信息。發行人不得在公開發行文件公告前發行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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