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第三點
(八)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由地方財政部門籌集,所需資金從壹般預算中安排。其他專項資金或者財政專戶資金不得作為擔保基金的資金來源。
(九)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用於為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各類人員創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全額擔保,為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擔保。
(十)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項用於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業務。擔保基金運營與經辦擔保機構的其他業務必須分離管理,單獨核算。
(十壹)受托運營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的擔保機構,要加強對擔保基金的規範管理,小額擔保貸款責任余額不得超過擔保基金銀行存款余額的5倍。
(十二)小額擔保貸款責任余額達到擔保基金銀行存款余額的5倍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停止受理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的貼息資金申請,並協調有關部門停止受理新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單個經辦擔保機構的擔保基金放大倍數達到5倍時,該擔保機構應立即停止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