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為:壹級定點醫療機構9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75%,三級定點醫療機構65%。
起付標準:
壹個年度內首次發生醫療費用(含門診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低支付標準為:壹級定點醫療機構1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3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350元。壹年內免賠額的累計計算。
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壹、二級重度殘疾人、未成年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不設起付線。
限制: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0.5萬元。
窮人受相關規定約束。
參保城鄉居民就醫時,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其中,住院的,甲類藥品按規定直接報銷,乙類藥品個人須先自付10%再按規定報銷;門診治療慢性特殊疾病,甲、乙類藥品按規定直接報銷,乙類藥品個人無需支付10%。
政策來源:海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