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先進先出原則包括理財產品,基金贖回是指在基金存續期間,將手中持有的基金份額按壹定價格賣給基金管理人並收回現金的行為。贖回後的剩余基金份額不能低於基金公司規定的最小剩余份額(壹般是1000份);如果低於最低份額,基金管理人有權將該基金份額的余額部分壹並贖回。對於贖回業務,註冊登記人對份額明細的處理原則為“先進先出”原則,即份額註冊日期在前的先贖回。
3、“先進先出”和“後進先出”是理財產品贖回順序的兩種方式,如您購買了多筆同壹理財產品,“先進先出”為先購買的產品份額優先進行贖回,“後進先出”為後購買的產品份額優先進行贖回,您可以根據產品的收益狀況以及自身需要進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