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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設立個人基金

1.根據2004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設立個人慈善基金的條件如下:

為特定公益目的而設立的;

非公開募集基金會的原始資金不低於200萬元,且原始資金必須是收到的貨幣資金;

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和與其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有固定住所;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申請企業慈善基金會,應向登記機關(地方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填寫申請表。

登記條例草案;

地方企業基金的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擬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的董事名單、身份證明及簡歷;

業務主管單位批準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