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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的設立原則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采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業法人。

在設立原則上,我國《公司法》第六條規定,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規範基金公司經營運作的相關法規以《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為核心,《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行政法規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監管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