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醫療保險統籌是指壹個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從個人賬戶中扣除後的剩余部分。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屬於所有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統壹使用。主要用於支付參保職工的醫療費、手術費、護理費、基本檢查費等。醫療保險統籌是在壹定區域內,通過繳納醫療保險費建立的屬於全體人民的醫療保險基金,醫療保險統籌支付是用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我們的部分醫療費用。換句話說,醫保統籌支付就是報銷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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