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的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的壹項新制度。該制度是對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補充。旨在確保受害人依據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無法獲得賠償時,能夠通過救助基金獲得及時救助或適當賠償。該體系的建立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它在制度設計上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關懷和幫助,是壹種新型的社會保障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救助基金相關政策,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當地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檢查保險公司是否按照規定按時足額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支付救助基金。
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搶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