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相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1。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費單位,擴大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5438+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