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基金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將基金凈收益分配給基金持有人,並按自然月結轉為相應的基金單位,成立不滿1個月時可不結轉。 2.本基金的分紅方式限於紅利再投資。如當月累計分配的基金收益為正,則為持有人增加相應的基金單位;如當月累計分配的基金收益為負,則直至累計基金收益為正的月份,方為持有人增加基金單位。投資者可通過贖回基金單位獲取現金收益。 3.在投資者全部贖回基金單位時,不論其持有是否滿1個自然月,其賬戶內在本自然月內累計的基金收益將立即結算,並隨贖回款項壹起支付給投資者,如本月內累計的基金收益為負,則扣減贖回金額。在投資者部分贖回基金單位時,不結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贖回時再壹並結算基金收益。 4. T日申請贖回的基金單位仍享有T日分紅權益,T日申請申購的基金單位自T+1日起享有分紅權益。 5.每壹基金單位享有同等分配權。 6.在不影響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國證監會允許的條件下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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