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稱中可以使用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等行業術語。
3.除國務院決定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
4.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全部為貨幣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5.基金類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全部為貨幣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不低於6543.8+0億元,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足額到位。
6.基金公司經營範圍核準為投資、投資管理、非證券業務咨詢。
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不得以公開方式提供貸款募集資金,不得由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至少配備3名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三十四條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和依法籌集的其他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