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提條件是職工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的範圍。不屬於工傷的,不能使用工傷基金先行支付原則;
2、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之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而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3、先行支付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向用人單位追償。當然,用人單位不支付的,職工及其近親屬都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規定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